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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现将我县查处的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党员张琪醉驾问题。2020年12月22日18时,张琪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宁AU111C”的轻型栏板货车,载人从隆德县渝河“多元设计室”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隆德县电信局十字路口,与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隆德县财政局党员王军红酒驾问题。2020年12月24日22时,王军红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陕AF31676”的小型轿车,经隆德县城文化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世家十字路口右拐到博物馆门口,被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76mg/100ml,被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隆德县联财镇赵楼村党支部党员赵瑞峰醉驾问题。2021年1月20日22时,赵瑞峰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宁ASD68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隆德县城解放街与观泉路十字路口,被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隆德县张程乡崔家湾村党支部党员郭小军醉驾问题。2021年2月2日22时,郭小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宁A2K92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隆德县城文化街龙城世家小区门口,被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隆德县陈靳乡陈靳村党支部党员郝满醉驾问题。2021年4月24日22时,郝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宁DL812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隆德县城六盘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河桥十字路口,与车牌号“宁CE971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231.3mg/100ml,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隆德县沙塘镇人民政府党员许佰成醉驾问题。2020年8月29日1时,许佰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宁DX6917”的小型轿车,沿隆德县城育才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才子家园门口,被隆德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97mg/100ml,被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隆德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隆德县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